3.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
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。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、完备性负责。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、不完全,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,托运人负有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第113条和第114条规定,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,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。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,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。
5.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
1.货物的明显损坏,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,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; 2.货物的其他损坏,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; 3.货物延误,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; 4.货物没有交付,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。
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,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,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,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。
航空运输方式主要有班机运输,包机运输,集中托运和航空快递业务。
班机运输
航空货运装载
班机运输(Scheduled Airline)指具有固定开航时间、航线和停靠航站的飞机。通常为客货混合型飞机,货舱容量较小,运价较贵,但由于航期固定,不利于(应该是有利于)客户安排鲜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运送。
货物重量和体积
1.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,单位为公斤,货物重量保留3为小数
2.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,计量单位为0.1公斤。
3. 货物计算重量为1CBM=167KGS
4. 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,每件体积不超过150*70*100厘米,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公斤。
5. 超大超重的货物,应先向航空公司信息部预定仓位,征得同意方可承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