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民间贷款中,借贷双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。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:
(1)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,又不能证明的,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。
(2)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,可以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。
当事人因借贷外币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,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,可以准许。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,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。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,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。
“私人借款”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,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,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,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“民间资本”与中小企业对接,实践证明是正确的。现在,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,私人借款已经由“地下”走到“地上”,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,私人借款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、活跃地方经济,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
对资金的流动有保障:这样就相当于花银行的钱,然后让用户应急。所以很多人即便有全款买房的能力,但仍然选择贷款买房;
“钱生钱”︰在生活里,很多人通过贷款的方式,达到一定的生活水平。再用个人的闲置资金去投资,然后就可以产生更多的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