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识的本质在于它的功用性。虽然具有观赏价值,但标识主要不是为了供人观赏,而是为了实用。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尤其兼有维护权益的特殊使命。
中国古代很早就在文献里提到了“标志”,依照《水经注·汶水》中的说法,古代的石碑就起着标志的作用。在《文选·孙绰〈游天台山赋〉中善注:“建标,立物以为之表识也。”标识与标志在中国古代是完全等同的,标识即标志。
从客观的现实来看,中国古代虽很早就有城市,但城市的结构是简单的,标识的主要功能在商业上。从字面上看,“标识”与“标志”两个词都有“标”字,“标”是表识,是一种古老的记忆方法,是记忆的一种符号或记号。但中国古代的造词也不是可以随意的,“标识”与“标志”两个词的后缀不同,在使用上有区别。“志”在古代通“帜”,是一种让人识别的标记,不但可以用一种形式来帮助记忆,也可以张扬自身的形象;而“识”字虽有时同“志”,但首要的意义在于“知道”“认识”,是要让人熟悉,记住。“识”字则除了“记住”的意义外,有“认得”“识别”的进一步要求,更多的是一种沟通。可能在古代“志”与“识”字同音,故有借用之嫌,所以,标识和标志既可以混用,也可以分别其特殊使用场合。标识与标志从本质的意思上差别不大,但在表达的方向上还是存在着不同的意义范围,前者所包括的领域更广泛一些,而标志应该是标识的一部分。